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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各中小学校: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我市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衡阳市属中小学教师补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中小学人员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为满足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核定,严禁挤占挪用。对市属各中小学人员编制进行全面清查,凡被挤占挪用的编制,应立即予以清理归位。市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教育、人社、编办、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负责市属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规范工作。

(一)定期核定好市属中小学人员编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班额生源等情况,由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每年10月底前核定好市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规范管理特殊原因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对特殊原因的在编不在岗人员(政策允许的提前离岗人员,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人员,经组织同意的挂职人员、支教人员、援疆人员、借用人员、脱产学习人员、停薪留职在衡创业人员等)进行全面清理分类造册,经过认真甄别核查确属政策允许、组织同意的在编不在岗人员,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登记备案。今后,市教育局要严格审批把关特殊原因的在编不在岗人员。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人员必须提供市级以上综合型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并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个别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组织批准的停薪留职在衡创业人员须出具衡阳市工商营业执照,且在衡阳市一次性停薪留职创业时间一般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上班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选择继续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或辞聘办理。

(三)清理违规的在编不在岗人员。除上述特殊情况在编不在岗人员外,其他形式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均系违反人事编制管理工作政策规定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岗上班。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归岗上班的人员,自规定截止时限次日起按照旷工处理。对连续旷工超过一定时间的人员,经告知并教育劝导无效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或《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精神报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解聘、辞退。

(四)清理清退单位临时聘用教师。严禁中小学擅自聘请人员代课代岗。对现有代课代岗教师,要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要求,逐步予以清退。今后,除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编内自主聘用一定数量的教师外,其它中小学一律不得擅自聘请人员代课。

二、建立高层次紧缺教师引进的绿色通道

为适应教育强市工作需要,必须坚持人才强教战略,特建立编制总额内市属中小学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一)选聘总量。每年市属中小学教师人才直接引进的数量不超过当年补充教师总量的20%,每年教师人才引进工作结束后教师补员不足部分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教师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直接选聘的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特级教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省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骨干教师、省级以上课堂教学现场比赛一等奖获得者;2、教育教学急需的,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直接选聘程序。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教育局报送直接选聘人员的计划;市教育局核实用人单位的编制余缺和岗位余缺,初拟直接选聘方案,送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报市属中小学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人社部门网站和教育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方案,参加选聘人员必须参加试教,市教育局组织选聘学校和市教科所等单位相关学科专家担任试教评委;试教结束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者即为考察对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组成联合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合格者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为选聘人员;对选聘人员由市教育局会同学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到人社部门办理调配和工资审批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统发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公开招聘教师的长效机制

根据人事部令第6号、湘政办发〔2002〕44号、湘人社发〔2011〕45号、衡人社发〔2011〕57号等文件精神,衡阳市属中小学教师补充实行“一年一核一调一聘”的长效机制。

(一)定期完成市属中小学人员内部调剂工作。每年11月份,市属中小学根据编制余额情况、岗位余额情况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向市教育局申报调剂补充教师计划,市教育局汇总审核各学校申报计划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人员内部调剂方案,组织人员实施内部调剂工作,并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市属中小学人员内部调剂工作。

(二)定期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成立由分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市级领导挂帅的衡阳市公开招聘市属学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即市属中小学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教育局。在完成市属中小学人员内部调剂工作后,在学校编制总额和岗位设置范围内,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提出公开招聘市属中小学教师工作方案,报衡阳市公开招聘市属学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属中小学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学校与被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公开招聘市属中小学教师工作原则上次年7月底之前完成。

(三)严格纪律要求。教师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都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监察局要全程跟踪监督。对在招聘或选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为严肃查处,对不按程序报批擅自批准教职工离岗外出、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学校违规在编不在岗教职工情况、学校存在“吃空饷”情况、擅自聘请代课人员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意见,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属其它学校(职业院校除外)参照执行。